单选题 甲公司在洗护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洗发水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洗发水后售出,获利3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
  • 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洗发水
  • 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30万元
  •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仿冒商标是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但不包括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假冒商标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题中乙公司未经许可直接在自己的洗护上使用“山叶”商标,属于直接使用不属于仿冒而是假冒注册商标;因此A选项错误。
   《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由上述法条可知,行为人在不知情即善意销售的情况下,丙公司依然属于侵权行为,只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工商行政部门不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的处罚,仅仅需要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因此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