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多次将黑火药、烟火剂以及配制炸药的硝酸钾、银粉等,运到某地一废弃的小化工厂内,非法配制炸药、烟火剂1500余公斤。张某雇用彭某及其亲属等人非法制作爆竹鞭炮、两响炮15万多个销售牟利。事后,因彭某等人向张某讨要工钱发生纠纷,公安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发现该鞭炮非法生产窝点。民警任某在清查现场时因摩擦产生静电引起爆炸当场身亡。
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2)如何理解本案的量刑情节?
(3)彭某在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

【正确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本案中,客观方面,张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在废弃的小化工厂内非法配置炸药、烟火剂,并大量制造爆竹、两响炮,虽不能对周围的公共安全造成危险,但在局部的生产空间内是具有造成多数人人身伤亡的严重危险的。另外,张某的行为还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因此,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客观特征。张某出于牟利的故意,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具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直接故意。综上,张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2)张某的行为应该从重处罚。《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民警任某的死亡,情节严重,因此应从重处罚。
(3)彭某与张某构成共同犯罪。彭某接受张某雇用,非法制造爆炸物,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共犯。彭某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彭某只是接受雇用,帮助张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属于从犯的范畴,因此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