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在制宪及其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宪法规范中主要规定政治权力运行规律、权力主体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宪法规范政治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①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性的选择,它与一疋的政治力量和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
②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
③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现代各国宪法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机构组织与运行方式作了具体的规疋。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最而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国家最而领导职位的产生、职权及其行使程序。宪法规范组织性的主要功能是合理地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宪性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的功能,同时要发挥其限制的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宪法特征的必然反映,构成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宪法规范最高性表现其丰富的内容。
①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而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在各种政治势力的相互斗争中,最后达成的妥协或利益的一致性构成一定的规范。宪法规范所确定的宪法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
②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现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即一切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
③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的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由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所决定,宪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应保持其内容的合理性与运行程序的科学性。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是宪法实践中形成的客观状态,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为了保障其稳定性,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要合理,要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就宪法实践的具体过程而言,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是并重的。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同理,不能以适应性价值损害稳定性价值。在社会变革时期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的时候,应当注意保持两者的平衡。
(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本质上讲,宪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宪法制裁既包括积极的制裁,又包括消极的制裁,有着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在现代的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的主要形式是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只是宪法制裁功能的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形式。维护宪法规范的形式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与对宪法功能的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