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第58~64条增加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旧的公司法中,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如法国、德国、韩国等。考虑到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实际需要比较迫切,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问题:
(1)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原理,分析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理性。
(2) 联系材料说明,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了哪些法律调整方法?
【正确答案】(1) 所谓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已经被法律调整或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一种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是否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的。从法律调整对象的特点来看,法律只调整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以及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关系。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利于社会资金的良性流向,鼓励投资创业和促进就业等,这对于我们建设市场经济、创造就业生长点有很大作用,从这个意义上,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其客观性;另外,考虑到现实中实质的一人公司大规模的存在,需要法律的规范,统治阶级必须正确认识到这种法律需要才能正确的规范这种现象。从这两个角度来看,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其合理性。
(2) 整体来看,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调整主要使用了两种调整方法:集中和非集中的方法。涉及一人有限公司的这些法律规范包括了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其中集中的方法是由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实现的;非集中的方法是由授权性规范实现的。这些规范既赋予人们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自由(非集中方法),符合私法法律部门的一般精神,同时,又给予了诸多限制(集中方法),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降低交易风险。从该例中可以看出,其实法律调整方法很少单独使用,它们往往成对出现——赋予行为的自由同时又划定自由的界限。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