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美日公司是一家日用化妆品企业,该公司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60元、一瓶指甲油20元、一支口红4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80元、一瓶摩丝36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5元、塑料包装盒3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就是要比较单独销售与成套销售两种不同方案的税负。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销售成套消费品不仅可以扩大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能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方案1:
成套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360+20+45+80+36+15+3)×30/%=167.7(元)
方案2:
先销售,后包装,分别核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360+20+45)×30/%=127.5(元)
由此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并且分别核算,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0.2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