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生产经营资金紧张, 欲向乙借款, 2016 年 6 月 15 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借款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2016 年12月 15 日, 用途为购买原材料。 乙为了保证其债权到期得以实现, 提出要甲提供担保, 于是甲找自己的好友丙进行担保, 丙同意并与乙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数额与借款合同相同, 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请回答:
该保证合同为何种保证合同?为什么?
该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如果到期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乙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乙可以自2016年12月16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胜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丙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丙的财产?为什么?
不可以。因为保证具有债权性,债权人不能直接处分保证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