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年卷三52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A项中,乙作为董事,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同时,由于乙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可以据此认为丙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B项中,甲、乙间借款合同已经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借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属于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因此,甲公司负有向乙公司返还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则须承担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中,丙是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甲公司应当对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C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仍以甲公司名义入账,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