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93年2月20日,揭东县东侨企业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揭东公司)以73万元人民币向肇庆市米仓巷12号陆颂尧购买停泊在广州大桥北岸的“凯旋门”海鲜舫(下称海鲜舫)。成交前, 揭东公司就海鲜舫能否安全拖往揭东向广州市跨海设备公司咨询。跨海公司确认,对船舶结构、稳性等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便可拖至揭东。2月18日, 海鲜舫被拖进新中国造船厂进行改装和调整结构。22日,中国船级社签发《船体技术状况检验报告》,确认该船技术状况正常。3月13日签发《适拖证书》。3月10日,揭东公司和被告签订港船93-048《拖航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在拖航过程中, 海鲜舫如发生事故,广州港船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月15日1330时,“穗港拖601”在黄埔港吊拖海鲜舫起航,前往揭东。1400时左右拖至莲花山水道41号浮附近,发现海鲜舫向左严重倾斜,下沉明显,立即拖到水道西侧浅滩搁浅。1430时,海鲜舫向左沉没在浅滩上。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凯旋门”海鲜舫沉没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中认为“该船因船体潜在缺陷破漏进水而沉没”。 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
【正确答案】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但这一条款是任意性条款,在当事人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广州港船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揭东公司对被拖物“凯旋门”海鲜舫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