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3年12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批家具是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保管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甲公司已经通过买卖合同取得该批家具的所有权,乙公司此时已经丧失了取回权。A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据此可知,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的,需承担相关费用,但不会丧失取回权。B项错误。《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项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乙公司未支付保管费用时,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该批家具。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