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美国公民约翰和查尔斯受雇于美国大型咨询公司,两人均在2003—2009年间被派往该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工作。2009年,因工作需要,约翰7—9月离境70天回国述职,10—12月又回国探亲40天。查尔斯2009年年内曾4次临时离境,每次均未超过30天,共计85天。2009年内,约翰从美国公司取得报酬2万美元,从中国公司取得人民币报酬15万元;查尔斯从美国公司取得报酬2万美元,从中国公司取得人民币报酬8万元。
分析要求:试计算比较约翰和查尔斯各自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假设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8)。(本题按当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1)约翰在2009年度两次离境,超过90天。因此,约翰属居住不满1年的非居民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仅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约翰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0000÷12-4800)×20/%-375]×12=13980(元)
(2)查尔斯在2006年四次临时离境,每次均未超过30天,共计85天,未超过90天。因此,查尔斯属于居民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对我国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尔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8+80000)÷12-4800]×20/%-375]×12=31980(元)
(3)约翰比纽曼少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1980-13980=18000(元)
约翰比查尔斯的收入多7万元(=15-8),但个人所得税却少纳18000元,其原因就在于两人的身份不同。查尔斯要想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就得设法将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变成非居民纳税人,即查尔斯每次离境都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纳税人利用临时离境的税务筹划还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节省的税收额还不够自己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就没有必要了。本例没有考虑纳税人在国外纳税的限额抵补的问题,如果国外的税率低于中国税率,则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节税;相反,如果国外的税率高于或等于国内税率,则这种筹划就没有必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