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国有资金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业主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
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如下规定:
(1)招标人不组织项目现场勘察活动。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招标人拒绝回复。
(3)投标人报价时必须采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4)招标人将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开标后评标前开展清标活动。
(5)投标人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幅度超过30%的,投标人在评标时须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报价较低的理由,并提供证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将认定为废标。
在项目的投标及评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投标人A为外地企业,对项目所在区域不熟悉,向招标人申请希望招标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察现场。招标人同意安排一位普通工作人员陪同投标人A勘察现场。
事件2:清标时发现,投标人A和投标人B的总价和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均相差相同的比例。
事件3:通过市场调查,工程清单中某材料暂估单价与市场调查价格有较大偏差,为规避风险,投标人C在投标报价计算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时,采用了该材料市场调查的实际价格。
事件4:评标委员会某成员认为投标人D与招标人曾经在多个项目上合作过,从有利于招标人的角度,建议优先选择投标人D为中标候选人。
[问题]
问答题 请逐一分析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的(1)~(5)项规定是否妥当,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招标文件中内容(1)妥当。理由: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可以组织现场踏勘,也可以不组织现场踏勘,不组织现场踏勘不违反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中内容(2)妥当。理由:《招标投标法买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文件中内容(3)不妥当。理由: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采用指定的人、材、机消耗量标准。
招标文件中内容(4)妥当。理由: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
招标文件中内容(5)不妥当。理由: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问答题 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不妥当。理由: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投标人A勘查现场的做法是错误的。
问答题 针对事件2,评标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针对事件2,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A和B的投标。理由:不同投标人的总价和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均相差相同的比例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问答题 事件3中,投标人C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事件3中,投标人C的做法不妥当,理由:当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了材料暂估价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计算材料费,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表现出来。
问答题 事件4中,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事件4中,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做法不妥当,理由: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中内容(1)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可以不组织项目现场踏勘。
招标文件中内容(2)妥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中内容(3)不妥当。《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没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采用指定的人、材、机消耗量标准。
招标文件中内容(4)妥当。《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中详细评标办法A2.4.1条规定,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数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清标工作组应该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
招标文件中内容(5)不妥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现场踏勘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投标人A勘查现场的做法是错误的。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否决投标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编制投标文件时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处理。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计算:以完成每一计量单位的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为基础计算,再根据预先确定的各种生产要素的单位价格,计算出每一计量单位清单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当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了材料暂估价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计算材料费,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表现出来。
本案例第5问主要考查评标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标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