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6.甲与乙通奸,共谋毒杀乙之夫丙。为此,甲弄来一包砒霜交给乙,甲让乙伺机下毒,乙后悔,没有下毒且到公安机关自首。对本案的正确处理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在于确认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本案中,甲为了谋杀丙而准备了毒药,但其共犯乙并未着手下毒,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而乙在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