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题(判断分析) 6.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依约于当日将货物送到后,由于乙公司正在举行公司成立10周年庆典,没有人接受甲公司的履行。当晚突发地震,货物全部被毁。双方就谁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发生争执,乙公司称“货物尚未交付,甲公司应当承担货物的风险”。
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正确答案】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一般以交付为准,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合同法》还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一般以交付为准,但还应当根据责任的归属确定风险的分配。
在本案中,因买受人乙公司的原因致使甲公司不能履行义务,因此,货物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