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刘某、李某订立合同约定,由刘某以李某的名义向甲公司出资50万元(实际出资30万元),李某仅是名义股东,刘、李的约定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刘某、李某的下列行为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有______。
  • A.刘某认为合同有效
  • B.经李某同意但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刘某要求变更股东姓名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 C.李某未经刘某同意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孙某,刘某认为转让无效
  • D.甲公司债权人要求李某在未出资的2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李某以仅是名义股东为由拒绝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法院应认定为有效,因此A项应得到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B项;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的,如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取得股权,因此C选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登记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股东以其仅是名义股东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