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日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被害人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被告人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被告人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题:
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被告人明知其通过加速行车并急刹车的方式将贾某摔下,可能造成贾某脑部损伤而死亡,但为了摆脱贾某开车出大门,对可能造成贾某死亡这一结果予以放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摆脱贾某,故其对贾某的死亡的发生并不持希望态度;而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贾某死亡,且在贾某摔下后,行为人也不停车查看抢救,这就表明对贾某的死亡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即也不是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所以说李某对贾某的死亡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李某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