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补税时要分国分项计算税款抵扣限额,再计算在我国应补缴税额。
①A国讲授烹饪技术的收入属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要注意畸高收入有加征的计算规定:抵扣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因其境外实际纳税6000元超过限额,境外已纳税款只可抵扣5200元,不需在我国补税。超限额部分的800元不得影响B国限额和税额抵扣的计算,只能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从来自A国所得的未超限额的部分中补扣。
②B国烹饪演示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注意畸高收入加征计算:抵扣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
因其境外实际纳税15000元未超过限额,境外已纳税款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税400元。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补税时要分国分项计算税款抵扣限额,再计算在我国应补缴税额。
①A国讲授烹饪技术的收入属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要注意畸高收入有加征的计算规定:抵扣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因其境外实际纳税6000元超过限额,境外已纳税款只可抵扣5200元,不需在我国补税。超限额部分的800元不得影响B国限额和税额抵扣的计算,只能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从来自A国所得的未超限额的部分中补扣。
②B国烹饪演示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注意畸高收入加征计算:抵扣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
因其境外实际纳税15000元未超过限额,境外已纳税款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税400元。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补税时要分国分项计算税款抵扣限额,再计算在我国应补缴税额。
①A国讲授烹饪技术的收入属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要注意畸高收入有加征的计算规定:抵扣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因其境外实际纳税6000元超过限额,境外已纳税款只可抵扣5200元,不需在我国补税。超限额部分的800元不得影响B国限额和税额抵扣的计算,只能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从来自A国所得的未超限额的部分中补扣。
②B国烹饪演示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注意畸高收入加征计算:抵扣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
因其境外实际纳税15000元未超过限额,境外已纳税款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税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