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某向乙某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三人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限届满,甲某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该12万元,则丙取得哪些权利?( )
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其各自承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其各自应承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故本题应选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