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2008年12月为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共计8万元。2009年3月琦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办完女儿的后事,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李某作为家长事先一定知道此事,而李某却未如实告知,按照保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李某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宣传鼓动下为女儿买了保险,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了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整个过程都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并不存在欺诈和作弊的可能。体检结束后,医院没有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才同意承保。而且女儿生前也没有什么病态反应,自己根本不知道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称自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毫无道理,双方经过几次交涉之后没能达成一致,李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问,此案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中李某是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宣传鼓动下为女儿买了保险,并且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了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整个过程都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并不存在欺诈和作弊的可能。体检结束后,医院没有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同意进行承保。而且李某女儿生前也没有什么病态反应,也就是说李某其实根本不知道自己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那么保险公司称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毫无道理的。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但可以退换保险费;但是另一方面投保人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体检的,没有检查出问题,那么投保人也没有责任。
此案中李某不知道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不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然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将被保险人带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且合格同意承保,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负全部责任,即李某女儿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给付责任,保险公司应赔偿李某8万元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