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该题涉及到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时,对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形的综合处理问题。选项A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以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4条的综合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子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因此,对于选项A所涉及的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选项B中张某8岁时其右眼被10岁的陈某划伤,11岁时就其损失赔偿问题,张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此时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对于这一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选项C中的案件涉及到对追索赡养费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处理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在本案中,何达以患心脏病为由起诉要求将每月赡养费增加至800元属于有新情况、新理由,因此,法院应当受理。
选项D中的案件涉及到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维持收养关系后再起诉的处理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原告齐某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