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在考查诉讼权利能力和适格当事人的问题。
[解析] 首先关于原告,本案受害人是孩子邓某某,同时由于自然人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邓某某虽未成年,但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其本人作为原告。只是因为邓某某尚未成年,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与诉讼,需要邓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邓某的诉讼地位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原告。其次关于被告,首先,张某作为雇员侵权,只能以其雇主为被告。“丽都酒楼”作为其他组织,需要“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本案中,其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视为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即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所以本题目选择AD。
本题考点有三:一是未成年人虽然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与诉讼,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是诉讼中,以其本人作为当事人,可能有部分考生没能理清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关系,导致误选B。二是雇员责任,应当以雇主为被告,而不能以雇员本人为被告。三是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该企业为被告,而个人合伙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所有合伙人为当事人,区分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可能有部分考生不能掌握这个知识点而误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