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主动接近甲,并送给甲5万元,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恳请甲出借公款,保证半年内归还。甲与乙商定由乙与甲所在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甲以支付合同预付款名义将公司2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随即用这笔资金贩卖毒品。出借公款2个月后,审计部门对该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甲见事情即将败露,于是向审计组交代了上述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讯问其资金去向时,交代了送钱给甲和司法机关并不知道的贩卖毒品的事实。阅读上述材料后,根据相关刑法理论知识和我国刑法规定分析:
问答题 甲的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罚。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200万元国有公司的资金给他人使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同时,甲收受乙5万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了受贿罪;对甲实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后甲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又提供了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抓获,属于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的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罚。(2010年法学基础课案例分析第19题)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甲以财物,构成行贿罪;乙与甲共同谋划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乙用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对乙应当以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乙归案后,交代了送钱给甲的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乙交代了司法机关并不掌握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对贩卖毒品罪构成了特殊自首,对于该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