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小二诉刘大兵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小兵为被告刘大兵的弟弟,故要求刘小兵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即刘小兵应当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但查明刘小兵确实是刘大兵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______
  •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B.依法改判
  • C.裁定发回重审
  • D.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未回避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本案中刘小兵作为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刘大兵的弟弟,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从而导致一审程序的违法,适用《民诉解释》第325条的规定,故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