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3月5日,中国某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大蒜,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3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3月17日收到此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4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问:
【正确答案】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合同于2000年3月17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于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买方3月15日承诺,卖方3月17日收到,此时合同成立。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也无义务承担保险费。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FOB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美国公司无权要求我国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出口公司无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交给其他收货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中国出口公司为受益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