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隋唐时期
秦汉时期
西周时期
“死刑复奏制度”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这是最早关于“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