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下列哪一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行为______
A.股东甲与朋友戊约定:由戊代垫资金并将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出资抽回以偿还戊
B.股东会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C.股东乙虚构购销合同将其出资转出
D.股东丙利用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设立的一人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虚报货款从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A
B
C
D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BCD都属于抽逃出资的情形,对于A项仅约定并不构成抽逃出资,必须是已经按照约定抽回了出资偿还第三人又不能补足出资的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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