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0.85万元,专用发票已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3万元;
(3)将价值100万元(成本价)的自产产品投资入股,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没有同类产品的价格;
(4)销售2010年3月购入的一台设备,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
(相关资料: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自产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
(1)计算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本期投资入股产品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本期销售设备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普通发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0.85万元。
(2)将自产产品投资入股,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同类产品价格,采用成本加成法确定应纳税额。因此:
本期投资入股产品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10%)×17%=18.7(万元)。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本期销售设备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34÷(1+4%)×4%÷2=0.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