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飞扬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飞扬公司”)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亏损,继续经营困难,根据规定,由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组成清算组,对飞扬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由原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0年1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飞扬公司破产。对飞扬公司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8年4月20日向甲公司无偿转让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8年2月1日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期限2年。
(3)2009年1月10日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丙公司为飞扬公司加工一批工作服,工料费共28万元,由丙公司于2009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人民法院受理飞扬公司破产申请时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清算组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丙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债权人丁因参加飞扬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发生代理费2万元,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丁认为上述支出是因为飞扬公司破产而发生的,应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
(5)2009年6月19日飞扬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使路人王某不幸受到伤害,发生医药费1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飞扬公司破产案件中的人民法院指定由原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飞扬公司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由原清算组担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法》和《指定管理人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包括: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所以本案中由原清算组担任飞扬公司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问答题 根据资料(1),飞扬公司向甲公司无偿转让一批价值30万元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对飞扬公司向甲公司无偿转让一批价值30万元物资的行为可以由清算组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本案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是2009年2月8日,飞扬公司无偿转让一批价值30万元物资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20日,是在法律规定1年内发生的,对此可以由清算组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
问答题 根据资料(2),飞扬公司向乙银行的借款在其破产清算中应当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飞扬公司向乙银行的借款因其尚未到期,在其破产清算中,应视为到期债权,由乙银行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但利息的计算截止到破产案件受理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问答题 清算组决定解除飞扬公司与丙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如果该合同解除,对丙公司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清算组决定解除飞扬公司与丙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所以本案中清算组决定解除飞扬公司与丙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再有该合同解除后,对丙公司的损失,由丙公司以实际损失额10万元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根据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问答题 根据资料(4),债权人丁的看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债权人丁的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所谓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债权人为个人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只能自行承担,不能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
问答题 2009年6月19日飞扬公司危房倒塌造成王某受伤,因此发生的医药费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2009年6月19日飞扬公司危房倒塌造成王某受伤,因此发生的1万元医药费属于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本案的破产受理时间为2009年2月8日,飞扬公司危房倒塌造成王某受伤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