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选项A、D正确。《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选项B也正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适用范畴,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所以,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