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吴某原在甲公司就职,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吴某成为乙公司职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吴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A项正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据此,乙公司可以与吴某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