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李某,男,35岁,农民。自1990年以来,李某先后盗窃十余次,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及烟、酒等物,价值三千余元。1990年6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外,还交代了 199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并杀死一人的罪行。司法机关经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王某对抢劫杀人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拘捕期间交代余罪是否属于自首?交代自己与他人伙同犯罪的罪行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正确答案】《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人员投案,也应认定为是自动投案,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转报司法机关。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不能立即亲自投案而先以信、电方式投案的,也可构成自动投案。(2) 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之一。参与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除应当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必须交代他知道的同案犯;其中的主犯,还必须交代同案犯的罪行。(3) 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应以自首论处。李某交代自己与他人伙同犯罪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而不是立功情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