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等特定的屠宰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乙、丙、丁公平竞争的权利,故乙、丙、丁可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故乙、丙、丁可以视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主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