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某在来来商厦买了一台全自动“日立”牌洗衣机,付款5600元。次日,来来商厦将该洗衣机交由速达运输公司运到赵家。途经一急弯道时,运货的大车重心发生偏离,加之驾驶员王某操作处理不及时,结果该车发生倾斜,致使该洗衣机滑出车厢,但从外壳基本看不出有何破毁。于是该车驾驶员以为没有什么问题,仍把该洗衣机送到赵家。赵某收到洗衣机后一用,发现根本不能运转,当即要求来来商厦重换一台。此时来来商厦发现,该洗衣机是日本原装机器,价值应为12000元人民币。告之赵某该情况后,提出换一台价值5600元人民币,由国内组装,但机器性能一模一样的日立牌洗衣机给赵某。赵某不同意,坚持要重换价值12000元的日本原装日立牌洗衣机,于是与来来商厦发生了争执。于是赵某诉诸法院,要求来来百货重换价值12000元的日本原装日立牌洗衣机,并要求运输公司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赵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是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情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来来商厦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关系;二是来来商厦与速达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关系。
   (1)赵某无权要求重换价值12000元的洗衣机。由于来来商厦的失误,错将12000元的原装洗衣机当成5600元的国内组装机卖与赵某。这种情况属于双方对买卖行为标的的重大误解。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赵某和来来商厦的买卖行为或者变更,即由来来商厦提供价值5600元的日立牌洗衣机给赵某;或者撤销,即来来商厦与赵某的买卖行为至始无效。本案赵某不同意来来商厦重换价值5600元的日立牌洗衣机,那可以撤销其与来来商厦的买卖行为,要求来来商厦退回原交的5600元及往返车费。
   (2)速达运输公司不须向赵某承担责任,但必须向来来商厦承担责任。赵某与运输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运输关系是发生在运输公司和来来商厦之间。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产品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洗衣机的损坏发生在速达运输公司的运输过程中,因此,速达运输公司应对洗衣机的损坏向来来商厦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来来商厦向赵某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速达运输公司赔偿损失。
   (3)王某不须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是速达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是王某在运货途中造成了洗衣机的毁坏,但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速达运输公司应当对其行为向来来商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