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我国刑法裁判中,属于极为特殊的一个层次主体,就该部分主体而言,其实施下列哪些行为,按我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本题考察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14—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八种行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行为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请注意,所定的罪名也只能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举个例子,15周岁小孩子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定故意杀人罪。这与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是不矛盾的。因为,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其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人。14—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其绑架行为刑法是不予评价的,刑法仅评价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当然只能定故意杀人罪。选项A中是指过失造成被运送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B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也是过失(有的同学可能不理解,为什么是过失呢?因为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中区分了过失与故意致被绑架人死亡两种情形,故意致被害绑架人死亡的,是“杀害被绑架人”,实际上,刑法中所规定的“致使XXX死亡”的规定大都指过失),不承担刑事责任。C中是强奸行为,定强奸罪。D中走私行为并不受刑法评价,并且妨害公务行为本身也不受评价,但行为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这显然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因此,应定故意伤害罪。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确定的,即使其他行为危害性比这八种行为还要大,也不能以犯罪论处。这涉及到该规定的立法理由,一般认为,这八种行为具有严重的反伦理性,青少年容易模仿,危害性大。特别注意的是,与这八种行为类似的其他行为没有规定进来,例如,毒品犯罪仅有贩卖毒品。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但决水行为不是。
14—16周岁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但其实施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时,不定抢劫罪,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