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提单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提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关于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本身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有争议的。多数的意见认为,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其次,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签定的。运输合同在托运人依班轮公司的船期、费率等与班轮公司洽订舱位时即成立,而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后才签发的,这时,运输合同实际上已在履行了。《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采用了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的观点。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在一般情况下货物的托运人是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卖方在收到船方签发的提单后,会将其转让给买方,买方又有可能将其再背书转让给其他受让人。提单的受让人并非原托运人与承运人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订舱时有什么约定并不知情,因此,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
(2)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如运输合同在开航前解除或于中途终止合同,托运人可依提单的记载领回货物。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是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因为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如提单中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误述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但承运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3) 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也有学者认为提单只是提货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提单的流通性决定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的特性。提单签发后,货物的控制权即和提单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持有提单才能控制货物。提单的流通性使得提单的最终持有人总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只有到了目的港,承运人才能知道应将货物交给谁。为了避免错交货物,承运人只能采用谁持有提单就向谁交货的做法。可见,赋予提单物权凭证的特性是国际贸易流通环节的需要。依商业惯例,提单的转让就表明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的持有人就是货物的所有人。如承运人向非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则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