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7年8月,神州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某些主要职务的任职人选作出以下决议,其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解析]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A项中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罪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张某刑满释放未逾5年,不具备法定资格。B项距离吊销营业执照已超过3年,因而王某可以被聘任。C项中的郑某明显属于上述法条第5项的情况。 D项就具体情况分析,海通公司的破产是因为“累积债务负担过重”,显然并非是刘某进入公司短短一个月之间的行为所导致的,即刘某对于前公司的破产没有个人责任,故刘某具有合法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