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曹某付清价款后,能否获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2.徐某和孟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徐某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4.如果曹某接受刘某支付110万元的提议,曹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
5.在孟某将名画交付于徐某前,曹某能否要求孟某优先将该画交付给自己?为什么?
6.曹某能否要求孟某继续履行?为什么?无2.有效。因为有权处分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孟某在没有将名画交付于曹某前仍然享有名画的所有权,其再处分给徐某的行为系有权处分,故合同有效。
3.可以。因为孟某已经完成了交付。本案中,孟某当场将名画交付于徐某,物权发生变动,徐某当场取得名画的所有权。
4.不构成。因为不当得利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2)一方获益;(3)一方受损;(4)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孟某与曹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孟某违约向曹某给付110万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属于不当得利。
5.能。因为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在孟某将该画交付给徐某前,曹某已经一次性付清了价款,因此,曹某可以基于自己已经先行付款而主张名画的所有权。
6.不能。因为徐某已经获得名画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58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孟某已经将名画当场交付给徐某,徐某已经获得画的所有权,存在法律上履行不能。因此,曹某不能要求孟某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