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100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5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前,将部分被询证方的名称、地址与甲公司持有的合同及发票中的对应信息进行了核对。
    (2)审计项目组成员跟随甲公司出纳到乙银行实施函证,出纳到柜台办理相关事宜,审计项目组成员在等候区等候。
    (3)客户丙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回函金额90万元,因差异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审计项目组据此提出了审计调整建议。
    (4)客户丁公司回函邮寄显示发函地址与甲公司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由于丁公司有多处办公地址所致,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5)客户戊公司为海外公司,审计项目组收到戊公司境内关联公司代为寄发的询证函回函,未发现差异,结果满意。
    请判断上述注册会计师做法是否恰当,不恰当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事项(1)恰当。

事项(2)不恰当。理由: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观察函证的处理过程,审计项目组成员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

事项(3)不恰当。理由:审计项目组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事项(4)不恰当。理由:审计项目组应当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口头解释证据不充分,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直接与丁公司联系核实,前往丁公司办公地点进行验证。

事项(5)不恰当。理由:未直接取得回函影响回函的可靠性。应取得戊公司直接寄发的询证函。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