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张某分别出资5000元和7000元合开一个饭店,后因经营不善欠债2000元,对该债务双方应承担( )。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张某和王某为合伙行为,《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债务由全体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各个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的一部分,但是同时又对整个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对外,所有的合伙人均负有清偿所有合伙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合伙人或所有合伙人请求清偿其所有债务。当对外清偿了债务之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债务的承担比例没有约定的,可以出资比例定;无出资比例的,可以盈余分配比例定;无盈余分配比例的就以均额定。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承担更多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