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某公司与国外买方签订一批出口合同。合同没有规定详细的检验条款,但信用证规定议付时应交付商品品质与重量检验证书。凭此检验证书卖方顺利地议付了货款。但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经委托公证检验发现,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但货物包装完好无损。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卖方称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检验,证明货物质量符合规定,拒绝赔偿。请问,如果你是仲裁员的话,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国际贸易中对商品的品质和数量通常是委托公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予以证明。但是以哪里的检验为最后依据需要在合同中订明。如果规定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为最终依据,就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如无此类规定,应以有关法律为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多数国家的买卖合同法都规定,应当允许买方有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此案中,买卖合同没有对检验做详细规定,就应当允许买方进行检验。如果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不符,可以向买方提出索赔。信用证规定卖方提交检验证书的规定只适用于信用证业务,与买卖合同无关,更不能认为买方同意了货物品质与数量以卖方检验为准。
   由于交货是货物包装良好,说明承运人对货物品质没有过失责任。那么,品质差异就可能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两个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不同;第二,有一方的检验不准。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卖方的检验存在虚假,或反之。较好的解决方式是双方协商解决。以后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给定检验条款,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