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1岁的袁某2005年高中毕业后,考入某大学法律专业。进入大学后,她注重吃喝玩乐和穿戴打扮。很快,父母给她的并不算少的生活费已不能满足其消费需求。她便将目光盯向校友身上,盘算偷盗。
2005年9月的一天下午,她趁外寝室学友李某到本寝室来玩扑克之机,将李某的钥匙偷偷拿走,配制了一把钥匙后,把原钥匙悄悄还回。待到当天晚自习时,袁某乘无人之机,用配制的钥匙打开李某所在的寝室,盗走现金130元。同月下旬至10月,袁某故技重演,先后4次盗得现金320元、价值200元的饭卡一张、雅芳保湿霜1瓶等。袁某的偷盗行为一直持续到2006年,共11次之多。直到2006年5月的一个晚上,她采取踢门入室手段,偷走校友的玉手镯一个、卫生巾一包,被宿舍管理员发现才露馅。
好不容易才考入大学的袁某,为满足虚荣心,先后11次入室行窃。袁某也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1)从思想道德素质的角度来看,法律专业的袁某为什么知法犯法?
(2)袁某犯了什么罪?法院对袁某所作的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1)袁某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知法犯法,主要原因有:
第一,袁某刚进入大学,面临独立走向“社会”,走向“生活”的要求,袁某一时无法适应这些要求而走入歧途。进入大学后,大学生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更多地依靠自己去思考、判断、选择和行动,袁某从中学进入大学,生活上没有了父母的亲自指点,没有了老师的紧密监督,在日常生活上就开始贪图虚荣,盲目攀比,过于注重吃喝玩乐和穿戴打扮,自己在思考、判断和选择这些事情和行为时也出现了差错,导致自己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第二,袁某放松了对自己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已成为社会选人、用人、评价人的基本尺度,大学生进入大学并不意味着仅仅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就够了,更重要的是要修养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成为一名社会主义的有用人才,必须首先修养道德,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在今天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德”在青年人成长成才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袁某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肯定是知道的,问题就出在她没有用一定的思想道德素质来促使和保障这些知识的运用。所以,袁某从进入大学校园的第一天起,就应当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主动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2)袁某犯了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袁某的行为同时具备了盗窃罪的以下要件:客体要件,即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要件,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要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主观要件,即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袁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解释》规定,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