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2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5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了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有关情况如下:
甲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6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资产总额为1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600万元,净资产为50400万元。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6%、6.8%、11.1%。甲公司拟计划发行4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拟为自发行之日起9个月后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该转股价格确定之后,在转股期内,无论公司股份是否发生变动,都不再作任何调整。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案进行审议后的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200万股,占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赞成票为1092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反对票为728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
要求:根据上述提示的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具有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甲公司计划于2010年发行可转换债券,前3年即2007年、2008年、200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6%、6.8%、11.1%,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8.5%。符合法定条件。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转为股票的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6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甲公司董事会拟订发行的是4年期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法律要求。 ②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期限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甲公司拟订的转股期为自发行之日起9个月,超过6个月的最低期限,所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和对转股价格不作任何调整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所以,董事会拟定的转股价格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②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对转股价格不作任何调整的说明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的表决没有通过。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程序与公开增发股票的程序相同,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案表决中,赞成发行可转债的仅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0%,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要求,因此,该提案没有通过。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