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入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甲遂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住房,并虚列支出平账。2015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15万元。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甲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构成贪污罪。因为:①甲作为学校聘任会计是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②甲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吞其管理的15万元公款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③甲虚列支出平账,表明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问答题
乙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构成挪用公款罪。①乙是某市第一高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②乙利用职权虚构理由借款15万元供亲友开茶楼。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③乙账面是借款,事后归还,说明其主观方面是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提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键。
问答题
甲具有何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成立自首,自首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甲退还了15万元,应认定为积极退赃,属于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