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影响应纳税额的三项制度,是指关联企业制度(或称转让定价制度,反避税制度)、亏损结转制度和税收抵免制度。这三项制度是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共通制度,这三项制度体现了在所得税领域里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又要防止税收逃避。
(1) 关联企业制度。关联企业制度是防止纳税人进行税收逃避的重要制度,在有关税收征管制度的部分亦有关于此制度的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 亏损结转制度。亏损结转制度实际是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鼓励或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 税收抵免制度。税收抵免制度是国际上采用较多的避免相关国家对纳税人的所得进行双重征税的制度,我国现行规定为税额扣除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法律计算的应纳税额。上述的在境外已纳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在中国同某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亦有有关税收饶让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