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的有( )。
A、
实际出资人张某与名义股东李某约定,由李某出面行使股权,由张某享受投资收益,只要李某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该收益
B、
名义股东张某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只要李某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该股权
C、
出资人张某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该财产
D、
股东张某将自己拥有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时,叉将该股权转让给王某且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只要王某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该股权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中的善意取得。选项A错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收益时,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当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无关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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