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选举法》上的“四分之一条款”的存在理由是什么。如果继续保留“四分之一条款”,会带来什么问题?你对此有何意见?(考研清华大学2006年)
【正确答案】自1953年我国制定第一部选举法时起就规定我国农村和城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不同的,这一比例最高时曾达到8:1,以后逐渐缩小这一比例,现在为4:1,即所谓的《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这样立法的理由是,由于我国人口绝大多数是农村人口,如果完全按人口比例平等地分配人大代表名额,将使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绝大多数代表是农民,而我国的农民素质不高,尤其是新中国成立时更是如此,这会使得我国的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整体上素质过低,无法承担起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才会在选举中规定农村代表和城市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数。当时对这一制度的解释是,这是在追求实质的平等,而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
这一制度是不合理的,应予改革。理由是:①这一制度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农村公民和城市公民都是国家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要求等量的公民产生等量的代表。②不利于保护农民的权利。立法机关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机制运作的,少量的农民代表使得立法机关的立法无法充分体现农民的意志。③建国初期实行差别对待的条件已发生变化。
【答案解析】对于这一制度的看法没有唯一答案,只要言之成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