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试论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正确答案】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和存在基础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 a.发生上的牵连性,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b.存续上的牵连性,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义务。 c.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包括: a.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c.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d.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③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a.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关于合伙合同,通说认为合伙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其互相约定出资具有对待性;但因为它是以经营事业为目的的,与买卖合同等以交换给付为主要目的的双务合同毕竟不同,因此,在二人合伙场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但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况下,则不适用该权。 b.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立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④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体法上的效力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a.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行使的效力”,得在相对人请求履行时拒绝履行。 b.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存在的效力”,得在相对人请求抵销时拒绝抵销而阻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2)不安抗辩权 ①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a.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第一,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第二,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③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一,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第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④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a.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b.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①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a.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b.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c.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②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情况而定: a.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b.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c.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③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a.先履行抗辩权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b.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