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0 年 6 月,某市纺织厂经市公商局核准登记,开办了顺通贸易公司,领有《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纺织品的生产供销和批发,该贸易公司由张某承包经营。 2001 年 7 月,兰舒开发公司需四台进口面包车,张某说本公司可以供给,两公司便订立了购货合同,每辆价款 20 万元人民币,共计 80 万元。合同规定 2001 年 8 月交款, 9 月份提车,违约者需承担汽车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 2001 年 8 月,兰舒开发公司按时将车款汇入贸易公司的帐户,但 9 月已过,贸易公司迟迟没有将面包车发运过来,开发公司多次催要均无结果。 11 月份贸易公司给开发公司回话说,本公司无力还款,业已破产。原来张某承包贸易公司后,因管理不善,公司一直处在亏损状态。张某意与纺织厂解除承包合同,便用这 80 万元的车款还了纺织厂的投资,解除了承包合同,贸易公司便停业关门了。 兰舒开发公司找到纺织厂,要纺织厂退回车款并承担原贸易公司违约的责任。纺织厂说这桩买卖是张某所为,与纺织厂无关。 兰舒开发公司多次与纺织厂交涉未果, 2002 年 5 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强制纺织厂偿还货款。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纺织厂已于 4 月底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缴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纺织厂被华翔制衣公司兼并了。在华翔制衣公司与纺织厂的兼并协议中,制衣公司制服给纺织厂 200 万元兼并费,在兼并之前纺织厂也没有提到与兰舒开发公司的这起争议。 问:兰舒开发公司的这笔车款能得到偿还吗?如能,应由谁来偿还?如不能,为什么?
【正确答案】顺通贸易公司不是法人,他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因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顺通贸易公司只是纺织厂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即意味着对其债务它不能承担有限责任。纺织厂作为顺通贸易公司的唯一出资者,对贸易公司对外所欠债务负有代为偿还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超越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同兰舒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面包车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并且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纺织厂应该偿还 80 万元欠款给兰舒开发公司。纺织厂称合同是张某所签,有纺织厂武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法通则第 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张某虽在签约中有责任,但这个责任是对厂内责任,要追究是纺织厂和张某之间的问题,对外还是要由纺织厂来承担责任的。 本案的问题是纺织厂已被兼并了,这笔欠款该如何偿还呢?民法通则第 44 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他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纺织厂被华翔制衣公司兼并以后,纺织厂的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灭。纺织厂作为企业法人终止以后,它原本经营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要随之消灭。但是,企业法人终止后,对已终止的企业法人的业务和它的财产,不论是债权还是债务,均应依法清算。华翔制衣公司在清算中未列这笔债务,是其工作失误。华翔制衣公司将纺织厂并入自己的公司之中,纺织厂的企业法人资格已被终止,但华翔制衣公司作为兼并企业,其法人资格是存在的,只是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分之机构等重要事项发生了变更。所以,纺织厂虽被华翔制衣公司兼并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资格虽经变更后即业已丧失,但其原有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并不因这种变动而丧失,按民法通则的规定,须由兼并他的法人即华翔制衣公司享有和承担。 故华翔制衣公司应被更换为被告人,代原纺织厂履行偿还这笔债务的义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