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甲公司设在省会市,甲公司到本省B市以及B市下辖区的C县从事业务活动,但并未在B市和C县办理相关的执照,属无证经营行为。B市工商局以甲公司从事无证经营处以1000元的罚款,之后,C县工商局发现甲公司在C县辖区也从事了无证经营行为并获利颇丰。
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C县工商局能够对甲公司予以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一般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C县工商局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但是不能再处以罚款的处罚,而应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本题涉及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关于该原则的含义,
第一种观点认为,针对甲公司从事无证经营这一违法行为,B市工商局已经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C县工商局如果针对同一事实,适用同一法律规定,再作出第二个处罚决定的话,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我们不认同第一种观点,而支持下述之第二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C县工商局能够对甲公司再处以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而且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这是因为,B市工商局在第一次处罚时只针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可是对该公司“从事无证经营并获利颇丰”的事实,却漏罚了没收违法所得。因此,C县工商局可以再对甲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但是,不得再处以罚款的处罚,而应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