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居民区共有480户居民,200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件40余起。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为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收费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其他居民则认为掏点钱保平安值得。(中财2007年研) 问题: (1)案中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了复议期限?为什么?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请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应当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案中的复议申请没有超过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作出了决定,居民在知道决定后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复议申请的60日期限。 (2)本案可由原告选择县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为不服复议决定的350户居民,被告为复议机关市公安局。针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应由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推选产生1~5名诉讼代表人进行集团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