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2003年7月15日我国A公司应英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300吨、缚吨南安普敦到岸价格(CIF)人民币4000一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并未作出承诺表示,而是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500吨,价格每吨南安普敦C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三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B公司丁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国A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古巴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英国B公司拒绝接受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国A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要求我国A公司赔偿对方差价损失四十余万元人民币。
请问: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5条、第23条的有关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只要具备下列条件,即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1) 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 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3) 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即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2)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未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3)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未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英国B公司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即于8月26日成立。我方A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缺乏合法的法律依据,属于违约行为。
【答案解析】